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探视、陪护须知
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及国家、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,结合目前防控形势及我院实际,特制订以下陪护制度:
一、患者在院期间不建议其他人员来院探访,以免交叉感染。患者如需陪护,原则上每名患者配1名陪护人员,陪护人员要相对固定不随意调换,严格执行一患一陪护要求。若来院探视,请遵守医院探视时间规定,尽量减少来院探视人员数量及缩短探视时间。探视时间为每日11:00-13:00,17:30-21:00。
二、根据国家、自治区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要求,所有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均必须及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,相关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。
三、患者及陪护人员均需凭腕带或陪护证进入住院病区,同时按防护要求规范佩戴口罩,勤洗手,主动配合进行体温筛查及信息登记。
四、患者及陪护、探视人员不得随意在病房走动、聚集,严禁串病房、聚集聊天。
五、患者及陪护、探视人员来院前出现发热(体温≥37.3℃)、乏力、咳嗽等症状,必须立即前往发热门诊就医。
六、患者及陪护、探视人员来院请全程正确佩戴口罩,听从医院工作人员安排,遵守就诊要求,就诊时请主动告知近期旅行史、居住史、接触史及发热/呼吸道症状等。
七、如有以下情况,请勿来院陪护、探视。
◆发热(体温≥37.3℃);
◆14天内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;
◆14天内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;
◆身边有多名人员发热;
请您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,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、稳定、有序的就医环境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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